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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10年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人民警察2095名

作者:陈建军团队时间:2010-05-02 浏览:4653次

74号)及相关体检规定执行。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可依职责权限进行复查。体检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在各招考职位计划数1∶2比例以内(含1∶2)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合格考生达不到职位招考计划数的,按总成绩由高到低在完成了体能测试的考生中依次递补。递补后,体检合格考生人数仍达不到职位招考计划数的,减少职位招考计划数或取消该职位。


对身高、视力、体重、血压四个项目的检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复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和复查结果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视为认可体检考生检查和复查结果。体检结束后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公务员招考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由省公务员招考办确定。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另行通知。


   (十)考察和政审


政审工作由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统一部署,招录单位具体实施。在体检合格考生中,根据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按各职位招考计划数等额确定政审对象。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和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考察和政审不合格,由招录单位报经省、市(州、地)两级公务员招考办审定,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并按程序依次递补。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考察和政审对象系2008年1月1日以来招录的公务员,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0年5月5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老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


6、被开除公职的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人员;


8、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员;


9、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人员;


10、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


11、截止到2010年9月30日未能提交招考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


12、不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13、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的人员;


14、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人员或经省公务员招考办研究确定不能录用的其它情况的人员。


   (十一)公示、录用审批及人民警察学员定向培训协议


1、公安(森林公安)警察、司法(含法院、检察院)警察职位


⑴公示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由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在有关媒体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用的,取消该考生的录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或取消录用资格。


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进行递补工作。


⑵录用


法院、检察机关录用司法警察报主管部门审核,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两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报省公安厅审核,森林公安机关及直属单位录用人民警察报省林业厅审核,省司法系统直属单位录用司法警察的报省司法厅审核、市(州、地)级以下司法机关录用司法警察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完后按管理权限报省、市(州、地)两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被录用的人民警察应在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本次录用资格。新录用人民警察须进行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最低服务年限5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由招考单位办理任职手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2、人民警察学员


⑴公示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取人员,由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在有关媒体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取的,取消该考生的录取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取,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


拟录取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递补。


⑵录取


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将公示后名单报省公务员招考办审定。省公务员招考办将审定后录取名单通知培训院校,由培训院校向被录取人员下发入学通知书,被录取人员凭通知书报到。省公务员招考办会同省公安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到学员的资格条件、身体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⑶人民警察学员录取后的管理


①复审合格后办理正式入学手续。录取学员须与省公安厅、定向单位和培训学校签订培养协议。被录取的人民警察学员在规定时间不报到的,取消本次录取资格。


②学员学习培训期限为2年,其中在培训院校学习培训1年,在定向单位实习1年,培训院校须根据学员在校学习情况出具培训鉴定,定向实习单位须根据学员实习情况出具实习鉴定。


③学员经考试、考核合格的,由培训院校颁发“贵州省人民警察培训结业证书”和“新录用人民警察培训合格证书”。


④定向单位在学员培训期满后,根据培训学校提供的学习情况和实习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照签订协议派遣就业,并予以正式任职。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学员,取消录取资格。


⑤学员任职后在定向单位最低工作年限8年。


二、贵州省2010年公安机关特殊职位人民警察招考办法


(一)工作原则和工作程序


招考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政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招考工作按照编制招考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及资格初审、体能测试、资格复审、笔试、技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录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考区及考务工作安排


根据招考计划,按照相对集中、方便考务工作的原则,省公务员招考办统一安排考试考务工作,并负责命题、制卷、阅卷工作,有招录计划的六盘水市、黔南州、黔西南州公务员招考办负责本辖区的考试考务具体工作。


(三)招考计划和职位


六盘水市、黔南州、黔西南州公安机关共招考特殊职位人民警察20名,其中,六盘水市公安机关4名,黔南州公安机关8名,黔西南州公安机关8名。具体职位详见《贵州省2010年公安机关公开招考特殊职位人民警察职位表》(附件2)。


(四)招考对象和报考条件


1、招考对象


(1)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部队已(拟)退役军人、体育运动学校毕业生、专业运动员学历可放宽至高中、中专学历;


(2)报考特警职位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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