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提交加分申请表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加分。上交“加分申请表”同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①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的公民的子女,须提供父(母)亲原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受县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考生或见义勇为死亡的公民子女,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全国公安、司法系统一、二级英雄模范的子女需提供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
②选调生须提供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书面证明,证明须注明毕业学校、选调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现工作单位和参加工作以来年度考核情况;
③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需提供贵州省“三支一扶”项目办公室和贵州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引导工作办公室共同出具的书面证明;“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需提供贵州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引导工作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以上证明均须注明毕业学校、派遣时间、服务单位及年限和在县级以下单位服务时间以及年度考核情况;
④少数民族考生须提供能证明少数民族身份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并加盖公安机关公章的户籍证明。
“加分申请表”经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审核后,对其中符合加分条件的,在笔试成绩公布前面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加分确认。
(六)笔试
1、公安(森林公安)警察、司法(含法院、检察院)警察职位笔试
笔试为闭卷考试并按类别实行分类考试。具体分类、科目和分值如下:
A类(综合管理类):《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50分)、《申论》(150分);
B类(执法执勤类):《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50分)、《公共基础知识》(150分);
C 类(专业技术类):《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50分)、《专业知识》(150分)。
笔试时间为2010年6月13日,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专业知识》、《公共基础知识》、《申论》。
2、人民警察学员
人民警察学员职位笔试按B类执行。笔试考试科目及分值如下: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50分);
《公共基础知识》(150分)。
笔试时间:2010年6月13日,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公共基础知识》。
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加盖公安机关公章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3、合格线的划定
未完成所有笔试科目并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笔试成绩总分为300分,笔试结束后,由省公务员招考办分类划定最低面试合格线。
(七)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按照分级负责原则、采取现场审查方式进行。由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组织,各招考单位具体实施。资格复审在笔试结束后进行。在最低面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参考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在各招考职位计划数1∶3比例以内(含1∶3)确定资格复审人员。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职位笔试总成绩无考生达到最低面试合格分数线的,该职位取消。
招考单位根据省公务员招考办公示的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按照“招考简章”和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表”,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由负责资格复审的部门和同志签署意见,并盖公章。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其进入面试资格。该职位在最低面试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经资格复审,通过复审人员人数低于招考计划数的职位减少招考计划数;无考生通过资格复审的,该职位取消。
进入拟面试考生须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持《就业推荐表》)、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报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在职人员还须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须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八)面试、体能测试和总成绩
1、面试
省公务员招考办负责省直及垂管系统职位的面试考务工作,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负责本辖区内职位的面试考务工作。全省设十个面试考区。省直及垂管系统面试考区设在贵阳;各市(州、地)面试考区设在各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城市。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面试人员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面试人员名单公布两个工作日后,不再递补。
招考计划数与通过资格复审后的面试考生人数达不到1:3比例职位的考生,其面试成绩须达到本考场当日面试实考考生平均分以上的,方能进入下一环节;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面试时间和地点由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另行通知。
2、体能测试
省公务员招考办负责省直及垂管系统职位的考试考务工作,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负责本辖区内职位的考试考务工作。全省设10个体能测试考区。省直及垂管系统体能测试考区设在贵阳;市(州、地)体能测试考区设在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
体能测试考生测试项目为:男、女10米×4往返回跑,男、女立定跳远,男子1000米、女子800米跑,男引体向上、女仰卧起坐,体能测试结束后将按照《贵州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实施办法及评分标准》(见附件9)评定出体能测试成绩。体能测试所有项目均当场当次进行,对事后考生提出的复试申请不予受理。
体能测试中,考生对本人或他人体能测试项目成绩有异议或有需要举报事项的,需在此项目测试过程中向在场的纪检监察人员当场提出,对事后考生提出异议或举报问题的申请不予受理。
未参加体能测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3、总成绩
笔试、面试、体能测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50 %,面试成绩占40%,按百分制折算后体能测试成绩占10%的比例计算考生总成绩,笔试、面试、体能测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者列为下一环节对象。
(九)体检
体检必须在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指定的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