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7组村民张某,2003年8月下旬,经人介绍以2900元分别购买同村8组村民赵某自留地种植的杨树6株和某国道的护路林杨树11株,后张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上述17株杨树实施了采伐,其中自留地内的6株合立木蓄积3.116立方米,另外11株护路林杨树合立木蓄积6.218立方米。采伐后张某将树木销往当地的木材加工厂,从中获利2000元。当地森林公安机关立案后,以滥伐林木行为依法追究了张某行政责任。
问:(1)哪些树木采伐可以不办理采伐许可证?
(2)采伐护路林需要到哪个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
(3)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1)根据森林法的规定,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范围有: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因此该案中的张某砍伐自己购买村民赵某的自留地杨树6株,砍伐时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3)张某购买某国道林场的护路树11株,林木所有权由某国道林场流转为张某所有,其行为合法,依法应当予以保护。
但是按照森林法关于林木采伐林木的规定,公路护路林的采伐应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张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自己所有的林木,违反了森林法关于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管理规定以及破坏了国家关于限额采伐林木的管理秩序和管理制度,应当受到法律惩处。
本案中对张某应当处以:责令补种所非法砍伐的林木11株x5倍的树木;并处3-5倍的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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