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宜宾市第一次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告
根据国家、省、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名额、对象
详见本公告附件《2010年宜宾市第一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
(以下简称岗位表)。
二、招聘条件
招聘条件分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符合本公告规定招聘条件的报考者方可报考。
1. 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
(2)具有所报考岗位所需的年龄、学制、学历学位、专业、技能、职称、执
业资格、
工作经历等条件;
(3)适应所报考岗位要求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4)认可、遵守并符合本公告及岗位表的规定、约定和说明;
(5)在职人员可以报考,须征得用人单位书面同意(岗位表上有明确规定的,
以岗位
表要求为准。
2. 岗位需要的其他具体条件和要求,以岗位表公布为准。
3. 本条列举情形之一者不能报考:
(1)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正在接受违法违纪审查、审计尚未终结人员。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5)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事业单位的人员。
三、笔试报名
(一)网络报名
1.阅读公告。报考者登录中国三江人才网,认真阅读本次《公告》及岗位表,
了解招考
岗位所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报名程序、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然后
根据自身
实际,选择完全符合报考条件的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名前考生可向招聘单位咨询是
否符合报考条件)。
2.填写报名信息。访问中国三江人才网,按网络提示要求通过注册并登录,
找到本次招聘报考页面,
如实、准确填写各项信息,同时按网络提示要求上传JPG格式(20K-30K)的近期免冠证
件照片,彩色黑白
均可,照片须清晰。网络报名时间从2010年7月2日23:00到2010年7月8日23:00截止
(注:非工作日不收费,但可报名)。
报考者应在填报信息后的1天内应及时登陆报名网站,按网络提示打印《宜宾市2010
年第一次面向
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网上报名信息录入表》两份,供报名缴费和资格审查时
使用。不按要求打
印报名信息录入表的,后果自负。
3.开考比例。考生人数与岗位名额达到3:1比例该岗位方可开考。达不到3:1开考
比例的,相应调减
乃至取消该岗位。取消报考岗位的考生可根据本人意愿调剂到同级区县行政区域内达到
开考比例且符合报
考条件的岗位,但不跨区县调剂。不愿调剂的和无岗位可调剂的,退还报名费。紧缺急需
和边远乡镇的
招聘岗位,经宜宾市人事局批准可放宽开考比例或调减招考岗位名额。所有考生笔试折合
总成绩必须达到
全市统一划定的进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
4. 笔试报名不进行资格审查。仅对考生提供的报名信息是否完整,上传照片是否
符合规范进行核对,
不对报名信息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缴费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参加两科笔试
的考生缴纳考务
费100元;参加三科笔试的考生缴纳考务费150元。
所有考生于2010年7月5日—7月9日下午5:30期间缴纳报名费。缴费方式为考生携
带自行打印的
《2010年宜宾市第一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网上报名信息录入表》一式两份,
到川南
人力资源市场或就近有招考任务的区县人事局(人才市场)缴纳报名费。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
政部门出具
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民政部门公章有效);农村绝对贫
困家庭的报
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学校学生处出具的特困证明(证明原件
有签发
人姓名和加盖公章才有效)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需学校盖章),
在缴费环节时凭上述证件证明和报名资格审查表到川南人力资源市场二楼人才流动科或
就近的区县人事局
审核办理减免费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三)打印准考证
完成缴费手续的考生,于2010年 7 月 26日- 7月28日登录中国三江人才网
打印本人准考证,
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不含旧版临时身份证和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
印件)到准考
证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逾期不打印准考证而影响考试的一切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笔试加分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有关政策的通知》(川人发
〔2007〕16号)
和《关于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加分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
(川组通〔2010〕4号)等文件规定,符合政策加分条件的考生,务必于2010年7月9日
下午5:30点
前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网上报名信息录入表复印件送交川南人力资源市场二楼
人才流动科或有招考
任务的区县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进行审查。已享受加分政策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考生,
再次报考
不再享受政策加分。逾期未提交加分所需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加分资格,责任自负。
区县人事局于2010年7月12日前将本次报名的减免费用和加分情况汇总报市人事局
人才流动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