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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10年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人民警察2095名

作者:陈建军团队时间:2010-05-02 浏览:4617次

试中心(院)办理相关减免确认手续。


4、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并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于2010年6月4日8:00至6 月11日16:00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八)笔试


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进入笔试。公安特警职位笔试按B类执行,笔试总分300分,笔试结束后成绩按百分制折算计入考生总成绩。笔试考试科目及分值如下: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50分);


《公共基础知识》(150分)。


笔试时间:2010年6月13日,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公共基础知识》


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加盖公安机关公章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未完成所有笔试科目并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九)技能测试、面试和总成绩


1、技能测试


技能测试工作在省、相关市(州)公务员招考办的统一组织下,由拟招考的市(州)公安局具体实施,技能测试工作应在面试前完成,时间、地点由相关市(州)公务员招考办确定。技能测试结束后测试成绩按百分制折算计入考生总成绩。未参加技能测试或未达技能测试评分标准最低合格线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测试内容如下:


狙击手职位技能测试评分标准(100分)(见附件11)


①100米自动步枪射击,胸环靶,卧姿,10发子弹;


②狙击步枪,200米头靶、150米双头靶,卧姿,6发子弹(头靶、双头靶各3次单发)。


特战队员职位技能测试评分标准(100分)(见附件12)


①基础射击(20分)


25米手枪,胸环靶,10发子弹,立姿无依托。


②300米特种障碍测试(80分)


内容包括:通过污水道、荡越水池、翻越轮胎墙、通过独立桥、通过层楼、翻越高栏、通过方形窗、通过圆形洞、攀越爱尔兰高板、连续越过矮墙、通过水平悬梯、通过斜墙壕沟、翻越高墙、通过低桩网。


特战队员职位考生技能测试前,招考单位须与考生签订技能测试有关协议。


2、面试


面试工作在省公务员招考办的组织下,由相关市(州)公务员招考办负责本辖区内面试考务工作。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按照笔试成绩占20%、技能测试成绩占60%之和从高到低在各招考职位计划数不高于1∶6比例确定面试人员。时间和地点详见相关市(州)公务员招考办相关通知。


3、总成绩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20%,技能测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20%计算总成绩,笔试、面试、体能测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若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则以技能测试高者列为下一环节对象。


(十)体检


体检必须在省、相关市(州)公务员招考办指定的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可依职责权限进行复查。体检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在各招考职位计划数1∶2比例以内(含1∶2)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合格考生达不到职位招考计划数的,按总成绩由高到低在完成了体能测试的考生中依次递补。递补后,体检合格考生人数仍达不到职位招考计划数的,减少职位招考计划数或取消该职位。


对身高、视力、体重、血压四个项目的检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以上四个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复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和复查结果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视为认可体检考生检查和复查结果。体检结束后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因公安特警工作的特殊性,需在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市(州)公务员招考办另行通知。


(十一)考察政审


政审工作由省、相关市(州)公务员招考办统一部署,招录单位具体实施。在体检合格考生中,根据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按各职位招考计划数等额(或小于职位招考计划数)确定考察政审对象。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和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考察和政审不合格,由招录单位报经省、相关市(州)两级公务员招考办审定,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并按程序依次递补。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考察和政审对象系2008年1月1日以来招录的公务员(含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0年5月5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老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


6、被开除公职的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人员;


8、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员;


9、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人员;


10、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


11、截止到2010年9月30日未能提交招考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


12、不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13、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的人员;


14、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人员或经省公务员招考办研究确定不能录用的其它情况的人员。


     (十二)公示、录用审批


1、公示


经体能测试、笔试、技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由相关市(州)公务员招考办在有关媒体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用的,取消录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或取消录用资格。


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递补。


2、录用


相关市(州)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报省公安厅审核,经审核完后按管理权限报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被录用的人民警察应在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本次录用资格。新录用人民警察须进行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最低服务年限5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由招考单位办理任职手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三、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纪律监督


招考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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