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简政放权问题,对于文件转圈现象谈谈你的看法 ?
下午面试题
1、有人说,党员的责任是守住人心这块阵地,你怎么看?
2、基层群众信访,如何看待群众上访中的合理和不合理诉求?
2015年7月7日内蒙公务员面试题
根据海天教育陈建军团队老师同学回忆
上午面试题
1、习近平说,人民的事情要快点办。你怎么看?
2、北京一些超市采取无人收款的形式测试公民道德水准,你怎么看?
下午面试题
1、习近平说: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你怎么理解?
2、一块石头劈成两半,一块做成台阶,一块做成佛,谈谈你的看法?
2015年7月8日内蒙公务员面试题
根据海天教育陈建军团队老师同学回忆
上午面试题
1、木桶效应是取决于短板,有人将它更深一步,木桶的盛水量不仅取决于短板,还取决于板与板之间存在的缝隙。你怎么看?
2、习近平总书记说:“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领导干部要踏实做事,不仅要做好显绩,更要做好潜绩。”谈谈你的看法?
下午面试题
1、“贪婪是最大的失败,满足是最大的成功”,亚里士多德说。你怎么看?
解析答案,供参考
6月22日上午面试题
1、习近平同志说:“党员干部要勇于担当”,请谈谈你的理解。
答:习近平同志说:“党员干部要勇于担当”,这反映了我们党和政府在新的历史时期对党员干部的新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下面,我简单谈谈个人的理解。
第一,“党员干部要勇于担当”这一要求,既是我们党对广大党员干部长期要求标准的继承,也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新要求。长期以来,我们评价一名好干部的标准就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其中“德”的标准和要求实际就已经包含了关于“担当”的内涵。新的历史时期,尤其是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当下,广大党员干部面临的工作形势更加复杂、任务更加艰巨,在这个时候迫切需要广大党员干部切实负起责任、切实挑起攻坚克难的担子。“党员干部要勇于担当”要求的提出,就是为了适应这一现实需要。
第二,“党员干部要勇于担当”这一要求,为广大党员干部有针对性地强化自身能力素质指明了方向。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的党员干部要与时俱进,而不能学习刻舟求剑、固步自封的古人。在思想上,要意识到干好工作不仅要挨苦受累,还要承受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随时都有可能影响到个人的发展进步,在这个时候是为求太平、保平安而裹足不前,还是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福祸趋避之,公而忘私,公而忘身?确实是一个严肃的命题。在工作能力上,要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根据工作职责的需要,全方位地提高和完善自身的能力素质,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强化自身的判断力、执行力和预判规避意外风险的能力,努力把工作的成本、改革的成本降到最低。
第三,“党员干部要勇于担当”这一要求,对即将步入公家公务人员队伍的年轻人也有很强的警示作用。这提醒我们:公务员不仅仅是风光和受人尊重,不仅仅是吃苦受累,还有更高的使命、更重的责任、更多的风险在等待着我们。如果我有幸成为一名国家公务人员,我将时刻时刻牢记总书记“勇于担当”的要求,理性对待公务员这一职业,提高自己的从政修养和职业操守,正确对待公与私、正确对待责任与担当等问题,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做一名向做事、会干事、能干事、不出事的公务人员。
2、法律制定要想有效果,得考虑群众,不考虑群众,就不会奏效,执行也会有问题,结合依法治国,谈谈你的看法!
答:“法律制定要想有效果,得考虑群众,不考虑群众,就不会奏效,执行也会有问题”这个观点非常现实,对我们的立法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我们面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如何分析原因、如何寻求解决办法也是一种有益的启发。
首先,它回答了“制定法律目的”这个问题。制定法律即立法,其根本目的就是为解决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维护全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这其中包括管理和服务两种基本功能。但是无论是哪一种具体的功能,法律所面对的管理或服务对象就是广大的群众。如果不能考虑群众的现实需求和感受,必然得不到群众的认可。
其次,它为我们如何分析和解决执法过程中出现问题提供了一种思路。题目中的观点,实际是群众路线观点在我们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面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们在从司法专业技术角度考虑问题的同时,也应该同步考虑群众的需求、群众的感受,如我们的法律规定是否符合群众的实际?是否满足了群众正当合理的基本需求?这样有利于我们抓到问题的本质,也有利于我们找到标本兼治的解决办法。
第三,它对我们更好地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供了一种基本遵循。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废人治、兴法治。表面看,由于法治的强制性等特点,会给人一种冷冰冰的错觉,认为法治只有严密的技术性规定,缺少应有的人文关怀。其实,法治是以金刚面目,行菩萨心肠,它是源于公平正、正义,且更加科学合理的一种人文关怀。具体到我们国家立法和执法等方面,就是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需求、感受和实际,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保障他们合理的正当利益诉求。这既应该是我们的终极目标,也应该是我们立法、司法、执法工作出发点。
2015年内蒙古6月22日下午面试真题
1、有人说:“权力是一种负担、行使权力的时候要稳如泰山、不能把权力行使当儿戏。也有人说权力是种享受”谈谈你的看法。
答:题目中的观点是一种具体的权力观,其核心内容就是:面对权力和形式权力时一定要慎重。这种慎重面对权力、慎重使用权力的观点非常正确,对我们广大公务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非常重要。下面,我简要地谈谈个人的看法。
第一,权者,国之重器,民之福祉,不可不慎。从本质上来说,权力是对某种资源的支配能力。具体到公务人员的行政权力,是指人民赋予国家公务人员支配社会资源、特别是公共资源的分配的权力。大到国计民生、小到衣食住行,无不关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秩序的治乱,更与每一个社会个体的就业、教育、养老等利益息息相关。恰是由于这种权力所承担责任的重大,就要求掌握和行使权力的人员必须慎之又慎,一定要依法依规用权,一定要考虑到种种可能的弊端和隐患,一定要随时随地做好处理各类意料情况的出现,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讲,“慎权”思想应是公务人员的基本思想素养。
第二,公务人员在行使权力时,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作为公务人员慎重面对全、慎重使用权力固然重要,这也是我们是否具备起码职业操守的一个标志。但是,凡事过犹不及,如果掌握不好“慎”的尺度,从正常的谨慎发展为谨小慎微、缩手缩脚,如题目中所说变成一种负担就不可取了。那样,必然会使我们走向另一个反面,视权力为洪水猛兽,把职场当成战场、刑场,既不利于我们正常开展工作,长此以往对公务人员的身心健康也非常不利。因此,公务人员一定要以积极健康的心态看待权力,以谨慎加进取的精神状态行使权力。
第三,努力创造一种规范科学的用权环境。曾经有人说“打碎碗的都是干活洗碗的”,这反映出一个朴素的真理:工作中出现各类失误的,往往都是那些勇于干事、勇于探索的人;同时对于工作中出现失误的概率,我们可以降低,但不能完全避免。对此,我们必须以科学的态度理性看待,特别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鼓励广大干部积极工作、大胆创新,对其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秉持理性、宽容的原则,合理区分失误的性质、程度,给予公正、公平的评价和处理。
2、有人认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会削弱公安和检察院的作用。”你怎么看?
答:题目中这种认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会削弱公安和检察院的作用”的观点具有很大的片面性。下面,我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没有理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真正内涵。以审判为中心,在理论上是指审判活动在诉讼全过程应处于中心地位并起关键作用,审判阶段是中心,侦查、起诉是服务、服从于审判的,这是世界上各法治国家普遍采取的一项基本诉讼原则。
其次,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没有正确认识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三个职能部门分别具有侦查、审判和起诉的具体职能,这是我国司法制度设计中明确分工、相互配合、互相制衡思想的体现,这样有助于确保司法的公正。
第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安部门的侦查工作和检察院的起诉工作的要求更为严格,同时虽然强调以审判为中心,但其只是一个中心环节,仍然只是诉讼全程的关键一环,而不是全部,仍然需要公安和检察院的支持配合,公安、检察院的职能仍在、作用仍在,因此说在诉讼过程中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会削弱公安、检察院的作用是不正确的。
2015年内蒙古6月23日上午面试题
1、有些人说:我们国家政府推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个字有些不太贴近民意,有些脱离实际,你怎么看?
答:这种观点才是不了解民意、不了解实际,才会得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贴近民意、脱离实际”的错误结论的。下面,我谈谈个人的看法。
第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贴近民意、反映民意的积极正确的主流价值观。我们国家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家国天下”是我们这个民族一以贯之的社会情怀。所谓“家国天下”,就是我们的人民始终认为个人的小家庭、社会的大环境、国家的繁荣富强以及世界的和平发展,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有24个字,又分成国家、社会、个体三个层次,把人民希望国家怎么样、社会怎么样、个人怎么样的期望总结概括出来,形成现阶段国家和人民群众共同的价值取向。由于它直接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所思所盼,因而获得了全社会的认可。
第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我们是一个进步很快,同时存在问题又很多的发展中国家,虽然一部人已经富裕起来,但贫富差距还较大,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众比较贫困;我们的社会生活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种种体制机制上的不平等、不公正现象还存在;公民个人的敬业程度、诚信程度距离世界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等等。正式看到了现实存在的问题,并希望集全社会的力量来改变这种现状,我们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以此为努力方向,努力改进改善。
第三,题目中的观点非常有害,其产生的根源,无外乎以偏概全和没有正确认识国家、社会、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作为一名公民,要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使我们的国家变得更富强、社会更美好、个人的发展更全面。作为一名国家公务人员,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投身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洪流中,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2、我国现在将立案审查制度调整为立案登记制度,鼓励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你怎么看?
答:将立案审查制度调整为立案登记制度,并鼓励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其实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问题。
第一,将立案审查制度调整为立案登记制度,最大的变化就是减少立案的前置条件,把当事人的诉讼直接登记,这样减少法院先审查、后立案这一环节。这样做,有利于解决“起诉难”的问题。而且,也是世界各国比较通行的做法,也是我们国家司法实践工作与世界接轨的重要体现。
第二,鼓励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有一定的合理之处。其目的是借助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更加高效、公正地解决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尤其是行政纠纷,由相关行政机关的上级领导机关进行裁决,当事人可能会产生“自己人偏袒自己人”的担忧,而由相对独立和超然的司法机关以司法途径进行裁决,则会免除这种顾虑和担忧。
第三,鼓励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固然有可取之处,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我们的社会生活非常复杂,所面临的问题也不尽相同。根据不同问题、纠纷的性质,我们国家根据长期的实践总结出一整套的国家治理体系,其中包括思想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并针对不同问题采取更适宜的方式解决。从这一点来说,法律手段自然有它的可取之处,但它也有自己的局限性,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因此,鼓励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种观点必须从实际出发,不可生搬硬套,不可步入“唯法律论”的误区,那样将会适得其反。
2015年内蒙古面试6月23日下午题
1、领导在基层调研以后感慨:坐到办公室里都是问题,到基层看都是办法,你怎么看?
答:题目中这位领导的感慨反映出当前某些干部工作中存在问题与现状,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看到题目我首先想到古人说的“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所蕴含的深刻道理,也体会到“实践出真知”的深刻内涵。下面,我谈谈个人的看法。
第一,这反映出我们某些干部的思想观念与当前工作实际不适应。某些干部在观念上存在“唯上”、“唯书”的误区,觉得开展工作首要的是应该领会上级的指示精神和要求,掌握好上级的相关政策。这固然有其合理的以免,但还不完整、不完全。在“吃透上情”的同时,我们也必须“吃透下情”,既要在办公室里研究,也要到田间地头调查,这样我们的工作才会有的放矢,才能保证针对性。
第二,这反映出我们某些干部的工作作风与当前形势不适应。只坐在办公室里研究、推动工作,表面看是思想观念的问题,实际它反映出我们的工作作风不过硬、不科学,说轻些是文牍主义、形式主义,说到根子上是官僚主义、衙门作风。这种工作作风既阻碍我们对基层实际情况的了解,也会淡化党员干部与基层群众的感情联系,危害极大。因此,我们既要在办公室里研究工作,也要多深入到基层,增进与基层群众交流,并通过基层的实践,找到破解工作难题的好办法、好思路、好做法。
第三,这反映出我们某些干部的工作方式方法有待改进。无论是文学艺术领域的“师法自然”,还是我们工作中的“问计于民”,其原理都在于正确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通过具体的实践加深或完善我们对政策、理论的理解,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完善我们的、理论、政策及具体的工作措施。因此,我们必须坚持立足于实践、立足于基层,多往基层跑一跑、看一看、想一想,这既是做好调查研究、了解基层是的需要,也是我们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多向实践学习、多向群众学习的需要。
2、有人说:司法可以神圣,但不可以神秘。请结合司法公正,谈谈你的看法?
答:司法的神圣源于它的公正,而是否公正需要很多的方面的验证和证明,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司法必须公开,通过公开使社会各界能够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做出评判。从这个角度而言,“司法可以神圣,但不可以神秘”这一观点非常正确。下面我来具体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合理适度的公开,是体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神秘主义源于远古时代的某些宗教仪式,其目的就是要增强神秘色彩来强化人们的恐惧心理,来以此为自己披上神圣的外衣,使人们进而不假思索地盲从。而司法不可以,司法是用来维护人类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由于具体的司法实践就是调整不同群体及个体利益关系的过程,人们是否对其信任、是否能够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关系重大。既然司法是为全社会服务的,那么就需要大家要对司法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如审判的依据是否明确,审判的结果是否公平准确,等等。只有大家有了足够的了解,才能够认同,这样才能够真正树立起司法公正的权威。
其次,时代和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期盼,对司法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保障公众对司法基本的知情权,才能保证公众具体评价我们的司法实践是否公正,而我们公开的方式、方法及质量责显得尤为重要。司法公开不仅仅是一个概念或一个口号,它要求我们的司法机关必须畅通公开渠道、完善公开方式,在不损害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要为保障和满足公众,包括当事人的知情权尽一切努力,提供一切便利,这样把司法的公正清晰地呈现在公众的面前,使公众真切地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敬畏司法的公正。
最后,司法的公正体现在方方面面,相应地对司法公开的要求也体现在各个方面。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我们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清晰把握公开的内涵和界限:对于应该公开的,必须积极主动地公开,并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对于不适宜公开的内容,如可能影响侦查、审判工作正常开展的一些内容就绝不能公开,以避免陷入“为公开而公开”的误区,进而影响司法的的公平公正。
2015年内蒙古面试6月24日上午题
1、有人认为,提高干部队伍的法制素质,最重要的是思想道德建设。谈谈你的看法。
答:题目中这种观点把思想道德建设列为提高干部队伍的法制素质的首要内容,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和作用,但它存在非常大的的片面性,还不完整。下面,我具体地谈谈自己的看法。
提高干部队伍的法制素质,要把思想道德建设列为重要内容。从进入阶级社会以来,法律与道德就紧密相随,二者的关系也非常的密切。曾有人说:道德是没有强制力的法律,法律是有强制力的道德。还有人说,道德是最高的法律,因为法律所要实现的效果,实质是道德的基本要求。因此,加强法制素质队伍建设必然要抓好干部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其根本目的,从低处讲,是强化人们的思想自觉,提高对自己的约束和要求,远离触犯法律的边缘;往高处说,是由原来的外在强化约束,变成内部的主动自觉。
提高干部队伍的法制素质,同时也要把提高干部队伍的法制素养列为重要内容。虽然认得思想道德素养非常重要,但它更多的寄希望于个体的自我约束、为我完善,这具有很大的缺陷。而且,也就没有必要单独提出关于提高法制素养的必要了。因此,必须同步加大对干部队伍法制知识的教育培训,使广大干部知法、懂法,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同步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使广大干部心有所戒,不敢触碰法律的高压线,做到尊法、守法。
作为一名国家公务人员必须与时俱进,必须深刻领悟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要把自己及也摆进去,而且要对自己有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注重提高个人的思想道德修养,使自己在个人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三个层次上更加完善;同时,加强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培养起自己的法治思维和法制观念,形成良好遵法守纪习惯。
2、马克思说:法官是世界的王,法律之外没有上司。请谈谈你的看法。
答:马克思这句话体现了他在对法律权威认可的同时,也提出:要使法律获得这种权威,必须保证法律的独立,法官审理案件不受干扰。
记得曾有一句话说:“审判人世间的是非善恶,这应是神的权力。”它形象地说明了人们对法律权威的敬畏,人们对法律的敬畏一般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裁决是非善恶的权力,二是它的公正、公平,它体现了正义的标准和正义的实现。马克思认为“法官是世界之王,法律之外没有上司”的观点,直接提出了实现法律公正权威的途径,即:保持司法的独立性,保障法官独立依法依规审判的权力。
保持法律的独立性,保持法官不受干扰地独立审理案件,包括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两个方面。在制度设计上,世界各国及我国都有明确的规定,依据各个国家的不同国情,在具体的规定上有一定程度的差异,在坚持“司法独立”原则,追求“司法公正”目标则是一致的。为实现这一目的,我们国家不断加大这方面的建设力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做为我们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纲领性文件,从顶层设计的层面出发,既有原则性、方向性的阐明,也有具体配套制度措施的安排。目前,从我们国家的情况看,许多问题还是处在具体的实际执行和操作过程中。例如,有些地方的领导干部从地方局部利益出发,不尊重司法实践的独立性,打招呼、递条子,或对法院的裁决不当一回事,根源就是“权大于法”错误思想,自然就会出现“以权压法、以权扰法”的现象。
要保证司法的独立性,保障司法人员不受干扰地开展司法工作,既要在制度设计上进一步完善,如对干扰司法公正的行为的惩戒,就不能满足于原则性的规定,必须进一步细化、量化,做到具体明确,可执行、可操作;必须明确什么样的干扰司法公正的行为受到什么样的惩罚,由哪个部门裁定,由哪个部门执行,等等。这样才让 “司法独立”的精神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2015年内蒙古面6月24日下午题
1、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答: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双重含义,指明了法治应该具备立法的科学完备和执法的有效两个核心要素,并揭示出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面,我谈谈自己的看法与理解。
“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说明法治社会首先必须建立起法律,而且制定的法律必须科学完备,这样才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样的法律才能够为民众普遍的服从。“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指的是执法,而且这种执法的过程非常顺畅、有效,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遵守。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也点出立法与执法的密切联系,二者互相影响、互相促进。能够在两千多年前抓住法治社会的核心要素,而且能够揭示其中的联系,这在两千多年前难能可贵,对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也具有借鉴意义。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句古语非常形象地道出了立法及立法的质量对于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性。应该说,我们国家一直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并为之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立法步伐不断加快,立法质量稳步提高,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健全完备,但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速度极快,导致原有的法律法规跟不上现实社会形势的变化,不同程度地呈现出相对的滞后性,因此我们的立法工作的脚步还应加速,但必须注重提高立法工作的质量,从源头上为建设法治社会把好关。
有效贯彻落实且发挥调整社会利益关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是评价执法工作的重要标准。在我们目前的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种种不尽人意的地方,这其中有法律法规本身的问题,也有执法人员组织能力、方式方法的问题,还有社会公众法治素养的问题,等等。因此,为使已建立的法律有效贯彻落实,我们必须综合地分析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既要有治标之策,也要谋划治本之举,使已建立的良法善律发挥作用。
2、有一个宋国的农夫在耕地时得到一块宝玉,把宝玉献给宋国的大夫子罕,子罕(却)不接受。这个献宝玉的人说:“我把这块宝玉给雕琢玉器的工匠看,认为是真的宝玉,所以我才敢献给您。”子罕说:“我把不贪当作宝,你把玉当作宝。如果你把玉给了我,我们两人都丧失了宝,不如各人拥有自己的宝。”
答:宋国的大夫子罕,作为中国古代的一名国家公务人员,把不贪作为自己的职业操守,对于今天的国家公务人员如何廉洁从政具有非常强烈的启示意义。
子罕把不贪作为自己的宝,这说明他非常明白作为一名官员,廉洁从政是自己的立身之本,也是自己的从政之根。这启示我们:作为一名国家公务人员,必须树立起正确的从政观,端正自己进入国家公务人员序列的目的动机,是把升官发财当成追求,还是把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作为理想?因为不同的价值观、事业观必然导致不同的从政行为、表现和结果,我们一定要思考几个问题,自己从政是为了什么?打算做点什么?准备付出什么和留下什么?把这些问题想清了、想透了,才会把“廉洁从政”当成自己思想的指针和行动的底线。
紧紧树立“廉洁从政”的观念还远远不够,我们不但要想到更要做到,并时时刻刻面对种种诱惑,而且抵御种种有悖于“廉洁从政”准则的诱惑将是长期的。个别国家公务人员谈起廉洁从政头头是道,但在实际中却不能严格约束自己,结果出了问题,原因就在于他们没有做到知行合一;还有少部分公务人员,从政之初是德才兼备的好干部,但没有准备好打一场廉洁从政的的持久战,结果也触犯了党纪国法,由此可见长期自警自惕的重要。
廉洁从政是公务人员的职业生命,这就要求公务人员时刻注意加强自身党性修养和思想道德品质锤炼,还要加强廉洁从政相关知识的学习,避免误踩廉洁从政的“红线”,也要在具体的抵御种种诱惑的实际中练就火眼金睛和钢筋铁骨,不给有不良企图的人可乘之机,通过公务员这个大舞台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2015年内蒙古面试6月25日上午题
1、习主席在考察贵州时说:“政策好不好,要看老百姓是哭还是笑。”请谈谈你对这句话的理解。
答:习主席这句话为我们评价一个政策导向是否正确、质量是否过关、效果是否理想的根本标准:要看群众是否得到实惠,要看群众满不满意、高不高兴、赞不赞成。下面,我谈谈自己的几点理解。
首先,我们要明白一个基本的道理:我们制定出台的政策是为谁服务?众所周知,政策是我们为实现一定的行政工作目标所采取的终要手段,也是一个重要的工具,其直接的服务目标就是广大的群众。我们制定出台政策是为了解决群众的所思所求所盼,就必须符合群众根本需求,维护和发展群众的根本利益。可以说,各种政策都是为了解决一个个具体的目的,其政策预期也千差万别,解决的问题也是各种各样,但其根本目标就是为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的,这个根本标尺决不能含糊。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后关注群众的反映。
其次,我们制定出台政策后关注群众的反映,绝不仅仅止步于关注,还要思考,还要查缺补漏。群众是政策的直接服务对象,政策好不好他们最有发言权。因此,对于群众对政策的反映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如果群众满意,我们就要总结概括提炼其中的有益经验,为今后制定出台其他经验提供借鉴;如果群众不满意,我们就要深刻反思,查找问题症结,拿出解决措施,使政策更加科学合理,有效地位群众服务。
最后,要正确理解和把握习主席这句话的深刻内涵。我们制定出台政策的根本目的是为群众服务的,但不表示就要无原则、无限度地满足群众全部的要求。客观而言,群众在整体上是好的,但有些时候会局限于眼前利益、局部利益的得失,忽视整体的利益、长远的利益,因而对我们从长远出发而制定的某些政策不够理解。在这种时候,就要求我们必须积极引导,使群众认识到只着眼于局部和眼前利益的危害,配合支持我们制定的利整体、利长远政策的贯彻落实。
2、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的生命线。谈谈你的理解。
答:如果一条河下游的某一个领域被污染,虽然会影响这条河流的水质,但随着被污染水体的流逝,这条河的水质还可以得到恢复;但如果一条河的源头被污染,那影响将是灾难性的。这恰如在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源头性的司法制度及司法实践都无法保证公正,那对于我们社会的威胁将是不可估量的,从这个角度切入,司法公正确实是法治的生命线。
仅从不同社会类型分析,在农业社会里,农业生产的质量是整个农业社会正常运转的根基;在信息社会,信息安全是确保信息社会生存发展的核心支柱。同样的道理,在法治社会会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司法作为这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作为维护这个社会各种秩序的发动机,必须保证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公正,否则法治和法治社会的存在基础必然坍塌。因为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不只有是否有完备规章制度,更在于它更强调理性、科学、公正、公平,在于它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正义,否则只是披着法治的外衣,如庞大的司法制度,那它也只是一个稻草人。
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从保证司法制度本身的公正和保障司法实践的公正。要保证司法制度本身的公正,必须立法这个出发点就要明确,我们的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什么,是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服务,还只是为少数人的利益存在?在立法的过程中,我们要具备先匹配的水平,使我们建立的法律法规科学完备,不留漏洞、暗门,使任何人都无法钻法律的空子。在司法实践具体而言就是在执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保证把好经“念”好,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排除干扰和外来压力干扰,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跑偏、不走样、不打擦边球,使公平的制度发挥彰显公平的效能。
2015年内蒙古面试6月25日下午题
1、道德建设不应该只做看客,而要实际行动。 谈谈你的看法?
答:题中“不应该只做看客,而要实际行动”的观点,说明在道德建设中积极参与的重要作用,这种观点非常积极有益。下面,我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大家的事情大家办。道德建设从答的层面说,事关国家形象,事关民族素质,事关社会环境,从小处说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试想:在一个道德素质不高的社会环境中,我们无法身心愉快地工作生活,也必然无法充分施展自己的聪明才智,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和人生价值。从这个角度说,如果一个人只把自己当成道德建设进程中的一个看客,对种种不道德的行为冷眼旁观,似乎可以置身事外,但如果人人都抱有这种看客心态,不推动积极健康和谐的道德环境的建设,那么我们自己迟早会反受其害。
道德建设是一项复杂、庞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每一个人都要付出实实在在的行动,也许我们达不到立功立言的境界,但我们完全可以做到不欺诈讲诚信、不跋扈讲谦让,从做好自身的立身起步,汇滴水成江河,累微尘成高台。在完善自身的同时,我还要对不道德的言行坚决抵制、反对、批评,在全社会形成积极健康的道德观和道德氛围。这无关乎个人的地位能力,只要每个人都有善向真向实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维护的行动,相互影响,长期渗透,必将有力地推动我们的道德建设。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在推动道德建设的过程中,每一个社会个体的实际行动当然非常重要,但也需要我们在做的时候深刻地思考,有些时候还真需要我们保持一种类似旁观者的冷静和理性,来认识社会的道德状态,和我们在推进道德建设的过程中,我们的认识是否准确、我们的标准是否符合实际,我们的方式方法是否恰当得体,只有做到思考和行动的同步,才能保证方向不偏、措施不歪,加快全社会道德建设的步伐。
2、一百件案件中,99件司法公正的案件,一件冤假错案,就会出现100—1=0的效果,谈谈对冤家错案的看法?
注意:此为网友snoople的解析,游侠觉得无论是专业性和表达方式都不错,值得大家借鉴,故游侠不再另作解析。
看到这句话我想到了一句内涵相同的法谚:每一个公正的判例都会为公众的法律信仰增添一块基石,而每一次失误都会成为这一信仰崩塌的链条。在依法治国的今天防范冤假错案尤为重要,赵作海案、佘祥林案、呼格吉勒图案,这些错冤假案不仅有违公平正义,也会对当事人及其家人造成严重的伤害。那么我们要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呢?我认为主要注重几下几方面:
一是确保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独立是公正的前提,只有让司法机关能够真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的行使司法权力,才能够保证案件的公平审理。
二是防止人为干预司法。实践中会有地方行政官员或出于公共目的或出于个人目的而干预司法的情况,为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是建立司法责任制。在确保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同时,也需要防止其权力滥用,因此我们建立了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及错案责任倒查机制,这样严格的责任制就像悬在司法人员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能够让我们的司法人员更加认真负责的办理案件。
最后,避免冤假错案更需要增加我们全民对于法律的信仰,其实法治的精义不仅仅在于我们看到的那些条文、制度,而在于用时间和历史去结成一个巨大的共识,再将这种共识返回到时间当中,慢慢沉淀,最终形成全民共同信仰的牢不可破的传统,这才是法治最坚固的基石。
总之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用法律说话,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思维习惯和方式,在这样的背景下,增强制度设计与实践力度,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没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5年6月26日上午面试题
1、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会议上提到证明“你妈是你妈”,对于这样的奇葩证明你怎么看?
答:类似证明“你妈是你吗”的奇葩证明,实际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曾有人戏言“我们生活在证明里”,它给我们正常的生活带来了种种不便,群众反响非常强烈。这种问题引起我们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采取“简政放权”的针对性举措进行逐步解决,目前已初见成效。下面,我谈谈个人的看法。
“奇葩证明”现象的存在,反映出我们各级政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观念和行政手段与现实需求不适应。多年以来,我们部分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把“管理”作为自己旅行职责的核心定位,把审批、证明等作为自己工作的基本手段,更多考虑的是本部门工作目标的实现,但群众是否便利却相对考虑的较少。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政治能转变,即从单纯的管理向服务、管理并重转变已成为大势所趋。但是部分政府部门却没能与时俱进,没有从观念上认识到服务的内涵,工作方式上没有体现便民利民的导向,某些极端的案例层出不穷,有严重影响了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评价,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简政放权是解决“奇葩证明”问题的良药。中央积极回应广大群众的呼声,做出了“简政放权”的正确决策,从整体把握,分步骤实施。简单地说,就是合理简化某些繁琐的程序,下方权力到基层,在保证整个社会各领域秩序不乱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让利于民,最大限度地位群众提供便利,最大限度地提高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而且实行的分步推进、分步实施,这也在最大限度内保证了简政放权改革举措的有序推进。
要正确理解“简政放权”的内涵。解决“奇葩证明”需要我们全面彻底地进行简政放权,但是也不能不加区分地“简”和“放”,某些基本必要的程序不能简化,同样某些事关国计民生及社会安全运行等事项的权力更不可乱放。而且在“简”和“放”的同时,更要处理好同步的必要的管理,以确保简政放权改革顺利进行。
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不得确定其有罪,请谈谈你的看法?
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不得确定其有罪”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审判原则,这对于维护司法审判秩序、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谈谈自己的理解和看法。
首先,“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不得确定其有罪”的规定,明确了在司法范畴内“有罪”或“无罪”的标准,即必须经人民法院宣判,否则任何人、机关或团体无权认定涉案当事人有罪,即使“宣判”了,但只要不是人民法院宣判,那么在法律上就是不成立的,是非法的。这有助于保障这项权利不被滥用,如在现实中某些机关或领导干部以权压法、以权代法,擅自宣布某某有罪、某某无罪,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明确人民法院的“宣判有罪无罪”权利,可以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
其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不得确定其有罪”明确了一个基本原则,涉案当人是否有罪,必须而且只能由法院确定,更确切地说,无论是党委、政府机关,还是司法系统的公安机关、检察院都无权宣判当事人是否有罪,这种权力只能由法院统一行使。特别是在某些社会公众的心目中,觉得公安、检察院也属于司法机关序列,公安、检察院也相应的具有这种权利,公检法虽然都属于司法机关,但职能不同,人民法院属于审判机关,“宣判有无罪行”的权力更适合由法院行使,便面造成令出多门。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不得确定其有罪”,还有一层含义,即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表面上和西方某些国家“无罪推断”有相似之处,但它们有本质的不同:我们是真正的“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既不做有罪推定,也不做无罪推定,一切用事实、用证据、用法律说话;国外的“无罪推定”表面看似乎更有人文精神,但实质上在不顾客观实际如何,人为主观地设定一个前置条件,不利于真正维护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
2015年6月26日下午面试题
1、对于某些不依法经营的商家,有人认为:工商部门对商家的管理除了已有的管理外,还得给违法商家挂“黑心店”牌子!你怎么看?
答:题目中这种给不诚信经营的商家挂“黑心店”牌子的感情可以理解,但这种做法不可取。与其发泄不满情绪和采取极端做法,还不如完善我们相关管理制度,改进我们的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果,使广大经营者自觉依法诚信经营,从而真正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下面我谈谈自己的看法。
给不合法经营的商家挂“黑心店”招牌,表面看是督促,实质更是一种羞辱,换言之是一种以暴制暴,以非法应对非法的错误观念和不打行为。工商部门作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消费者的职能部门,要有正确的工作理念,就是纪要严格管理,也要梳理起为广大经营者服务的理念,但这一切都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决不允许参杂情绪化的东西,否者就不能称之为文明执法、规范管理。
对于不依法诚信经营的经营者,工商部门首先要加强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教育引导力度,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就采取挂“黑心店”招牌的做法,那就是典型的不教而诛,也达不到应有的管理效果。
工商部门还应切实改进自身的管理方式和手段,不能坐等问题发生,不能坐等消费者上门投诉,可以考虑管理关口前移,加大检查力度,并发动经营者和消费者及新闻宣传等部门,适用网站、微信等多种媒介,从正反两反面营造起规范有序的管理服务格局。
对于一些违法经营的经营者,一方面要切实加大惩处力度,加大其违规违法经营的成本,使他们不敢违规经营;另一方面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使他们从内心意识到违规经营对市场、对消费者、对自身的严重危害,达到不愿意违规经营的要求。
2、对于“法律必须有舆论监督”观点你怎么看?
答:题中观点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尤其是国家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举措的实施已经深入人心,社会各界都基本做到了耳熟能详。这反映了全社会的法制观念、法治素养正不断提高。但是对于如何全面准确地理解这一观点,我们还具有一定的差距。下面我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法律必须有舆论监督”是确保法律公正的必要条件。在国外有一种观点很流行,他们把新闻舆论称为继行政、法律之后的“第三种权力”,希望并在实践上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强大的监督引导功能,以确保法律的公正。舆论对法律的监督分别体现在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主要监督立方的导向、质量是否符合其自身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需要,是否在方向上有偏差,是否在质量上有欠缺,可有效地督促立法部门提高制定出台及修改完善法律法规工作。另一个监督的重点是在执法方面,主要是监督执法方式是否文明合法,执法质量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等。舆论的监督对于我们提高执法人员能力素养、改进执法方式、发挥法律法规效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其次,“法律必须有舆论监督”观点需要司法部门和新闻舆论部门的良性互动。对于新闻舆论部门合理合法的监督行为,司法部门应该持欢迎的态度,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无论立法或执法工作,我们的根本目的都是为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管理和服务的直接对象是全社会各各组织、团体和公民个体,都必须使之广为知晓和积极支持配合,在全社会营造起尊重法律、信任法律的大环境,这样我们的各项法规才能够得到贯彻落实。对于新闻舆论指出的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本着有则改之,无者加勉的心态积极面对与回应。
最后,要准确理解“法律必须有舆论监督”的内涵。从司法部门而言,对于新闻舆论部门不正确的批评意见,决不能迫于舆论的压力而屈从,不能以损害司法的公正来搭乘和舆论部门的和解,应坚持司法原则,向舆论做出有礼有节的解释说明,获得社会各界对司法实践工作的理解支持。同样,新闻舆论也不可滥用自己监督的权力,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决不能试图左右甚至绑架合理合法的司法实践工作。
2015年6月27日上午面试真题
1、有人说:“不学是一种无知”;也有人说“博学是一种无知”。对此你怎么看?
答:题目中的两种观点,实质都是对“学什么”和“怎么学”的具体看法,由于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因而得出不同的结论,都具有自己的合理之处,但又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对此,我们要用辩证的观点来分析,得出正确的结论,从而指导我们的学习。
首先,具体分析“不学是一种无知”观点。这个观点比较直接,它认为不学习,必然导致我们对起码的知识和技能都无法掌握,而且不树立学习意识,不养成终身学习的观念,本身就是一种无知的表现,表明持这种观点的人对我们国家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出发点理解的较为深刻。但是,这种观点也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有时无选择地学习,没有目标地学习,不加取舍的学习,这也是一种无知的表现。因此,我们既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同时又要明确自己学什么的标准。
其次,具体分析“博学是一种无知”观点。表面看这个观点有违常识,博学应该是一种才高八斗、学富五车的标志啊,正如人们常说的博学多识。但我认为这个观点的本意是,如果没有自己的主攻方向,没有聚焦意识,五花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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