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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辽宁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告

作者:陈建军团队时间:2010-08-10 浏览:1032次

      为加强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辽宁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决定组织2010年度省、市、县、乡四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全省计划招录4391人,其中招录公务员3465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926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4年8月16日(含)至1992年8月16日(含)期间出生);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报考职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

      乡镇招考职位资格条件中标明招录纳入我省“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以下简称“三个计划”)高校毕业生的职位,属专门招考上述“三个计划”中本市志愿者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含纳入本市“三个计划”人员及本市户籍在我省其他市服务的“三个计划”人员)的职位,“三个计划”之外的人员不能报考。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纳入我省“三个计划”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均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8月16日。招考职位信息表中“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中所要求的“×年以上”均为“×年(含)及以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考,须征得报考者所在机关(单位)同意。其余人员自行解决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问题,出现纠纷由考生自负责任。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本科或专科学历报考;在读的非应届毕业本科生不能以已取得的专科学历报考),在2010年辽宁省公安、森林公安、监狱劳教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中被确定为体检、考察(政审)人选的,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录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根据《2008年辽宁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聘任)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辽人[2008]132号)、《2009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实施方案》(辽人[2009]160号)“凡经考试录用到县(市、区)以下机关的公务员,需在新录用机关公务员岗位工作达到三年以上,方可向各级机关流动,确保县以下机关公务员队伍的稳定。”的规定,2008、2009年录用为我省县(市、区)以下机关的公务员不能报考2010年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2010年全省各招录机关(单位)的具体招考人数、职位简介和资格条件等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辽宁省人民政府网(www.ln.gov.cn

      辽宁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www.lnrc.com.cn

      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

      辽宁省就业网(www.jyw.gov.cn)。

      各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详见各市网站一览表)将发布本辖区招考公告和职位信息。

      对《职位信息》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报考人员请直接与招录机关(单位)联系,招录机关(单位)的咨询电话可以通过上述网站查询。

      为方便考生报考,公务员主管部门就报考政策、报名网络技术和考场考务安排等事宜编制了《报考指南》,报考人员可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查阅。

      (二)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名网址是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

      报考人员可按就地就近原则自主选择参加考试的考区。报考省直(含垂直管理系统)招考职位在沈阳参加考试的考生,可选择“省直考区”;报考各市(含市以下)招考职位在沈阳参加考试的考生,可选择“沈阳考区”。

      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招考职位。已报考2010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职位的考生,可以同时报考2010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职位。其中,参加政法干警定向招考(招生),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研究生复试等程序,被确定为拟录取对象的,不得参加2010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面试及后续程序。

      报考人员可在2010年8月17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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