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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四川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公告

作者:陈建军团队时间:2010-07-01 浏览:2938次

,还须具备以下手续:

1.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试用期(见习期)未满参加本次招考的,须出具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2.公安部门、监狱劳教系统、国家安全部门、机要部门的人员,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3.未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的在职公务员,须由工作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4.委培生、定向生须由原委培、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5.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面试资格复审和面试由各市(州)人事局组织实施(法检系统由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监狱系统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面试时间为201094日—6日。经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有关证明材料参加面试,并缴纳面试考务费80元(川价费〔2003237文件规定)。面试具体事项由招考单位另行通知。

六、体检、考察和公示

(一)体检、考察

面试后,根据招录职位及名额,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选,并由各市(州)人事局组织实施(法检系统由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组织,监狱系统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组织)。体检是否差额及如何差额组织实施由各市(州)及省法院、省检察院及省监狱管理局确定。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进入录用体检考察的人员,其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次招录同类其他达到比例的职位录用考察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

县级公安机关职位体检标准按原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监狱职位体检标准按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其他职位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照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执行。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可在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一次。

按照高校招生有关规定,试点生入学后,由培养院校进行身体复检,复检不合格者取消录取资格。

(二)面试复试和公示

报考法律硕士试点班的拟录取人选,由省委组织部按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拟录取名单按职位进行面试复试。面试复试合格的人员名单反馈省委组织部和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

各市(州)人事局对体检、考察和面试复试合格的人员进行公示(法检系统由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监狱系统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公示内容包括拟录取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专业、考试成绩、拟录取职位和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期限为5天。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公示期间收到反映的,由公示机关进行调查。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取。

七、录取、学生管理与毕业生录用

报考法律硕士试点班的拟录取人员,公示无异议的,相关院校下发录取通知书。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员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人员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放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生,由所在院校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分别报省或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向培养院校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试点班学生毕业录用到定向单位工作,应有一定的服务年限。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八、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央政法委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10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设立考录监督小组,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028-86756755

省人民检察院监督电话:028-86581074

省公安厅监督电话:028-86301537

省司法厅监督电话:028-86517762

九、本公告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1.2010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职位表

2.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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