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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2010年三级机关面向社会招考公务员简章

作者:陈建军团队时间:2010-05-02 浏览:3630次


1、面试


省公务员招考办负责省直及垂管系统职位的面试考务工作,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负责本辖区内职位的面试考务工作。全省设十个面试考区。省直及垂管系统面试考区设在贵阳;各市(州、地)面试考区设在各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面试人员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面试人员名单公布两个工作日后,不再递补。


面试结束后,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招考计划数与通过资格复审后的面试考生人数达不到1:3比例职位的考生,其面试成绩须达到本考场当日面试实考考生平均分以上的,方能进入下一环节;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面试时间和地点由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另行通知。


2、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笔试总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九、体检


    体检必须在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指定的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执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执行。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可依职责权限进行复查。体检根据职位招考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不合格的,从进入面试考生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检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复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和复查结果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视为认可体检考生检查和复查结果。体检结束后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招考公务员录用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作乙肝项目检测的,由省公务员招考办确定。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另行通知。


十、考察


考察工作由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统一部署,招录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体检合格考生确定为考察对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考察不合格,由招录单位报经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审定,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并按程序依次递补。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2、2008年1月1日以来招录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0年5月5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6、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


8、截止到2010年 9月30日未能提交招考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


9、不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10、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1、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或经省公务员招考办研究确定不能录用的人员。


十一、公示和录用审批


(一)公示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由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在有关媒体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用的,取消录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进行递补工作。


     (二)录用审批


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贵州省《关于公务员录用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组通[2007]122号)有关规定,录用审批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招考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市(州、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报考省直及垂管系统机关(单位)的,由各招考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报考市(州、地)、县级机关(单位)的,由各招考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州、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再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被录用的公务员应在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十二、纪律监督


招考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文件规定处理。


省直咨询电话(工作时间):


 0851-6822450(贵州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


 省直监督电话(工作时间):


 0851-6828077(中共贵州省纪委派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室)


 0851-5892143(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


十三、招录考试不指定考试范围和考试用书,也不举办任何培训班。


十四、在招录过程中,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发布的各项招考信息(如资格审查、减少或取消职位、职位名次等内容)都将在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对外公开的媒体、网站上进行公布。媒体及网站公布的招考信息,因考生未阅而引起的后果由考生自负,请考生密切注意(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咨询电话见附件4)。


十五、本次招考录用工作未尽事宜,由省公务员招考办研究确定。


十六、本《招考简章》解释权属贵州省公务员招考办,未经允许严禁转载。


 附件1:


    《贵州省2010年省、市、县三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职位一览表》


 1、行政机关职位一览表


 2、六大类机关职位一览表


 附件2:


《贵州省2010年省、市、县三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考试报名信息表》


 附件3: 


《贵州省2010年省、市、县三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加分申请表》


附件4:


《贵州省2010年省、市、县三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咨询电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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